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细则》要求,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为方便医师定期考核,市卫生局负责定期考核的医师,执业地点在各县、区的,委托由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考核。
(二)各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同意339个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批复》(卫医秘〔2007〕952号)精神,各考核机构按核定范围,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见附件3)。
二、考核时间
(一)按省卫生厅规定,2008年1月15日启动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近两年内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时间于本考核年度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前完成(详见附件13)。
(二)在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需再次考核、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前提出考核申请,于次年集中与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起考核。
三、考核程序
(一)考核实施前,考核机构按《细则》要求通知应被考核的医师,同时告知其医师注册机关;医师注册机关接到通知后,及时向考核机构提供考核周期内医师奖罚情况;
(二)各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考核实施中,按《细则》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对考核人员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附件5)(或《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8))、《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6)、《医师定期考核档案》(附件7)和《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考核登记表》(附件12)一式二份,上报至相应的考核机构;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细则》要求,组织医师定期考核和复核工作。
(三)考核结束后,考核机构及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附件9)和《医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附件10),送至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将《医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送达其本人,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和《年度医师定期考核报表》(附件11)上报医师注册机关。
四、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考核结束30日内,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送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或“××年××月考核合格,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逐级上报《上一年度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报表》和医师注册数据。
五、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广大医师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医师定期考核监督管理工作,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不断总结和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于2008年1月底前将《委托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登记表》(附件4)上报市卫生局。
(三)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工作计划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考核机构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将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