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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9-03-31 11:2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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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定于2007年12月起实施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05年12月31日以前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含退休返聘者)。

  二、考核年限: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

  三、考核内容: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根据执业医师级别、类别、专业,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医学“三基”知识及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根据执业要求自行制定。

  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以及有无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等。

  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等。

  四、考核机构:

  设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含其分支机构)作为考核机构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其余由自治区卫生厅和市卫生局委托的机构承担(见附表一)。

  五、考核方法:

  首先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送考核机构复核后,再进行业务考核。

  (一)考核对象应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所在机构对其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相应栏目签署考核意见后,提交考核机构复核。对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须填写《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印证材料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

  (二)考核机构须对报送的材料和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属一般考核程序的医师,应及时通知考核对象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并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三项考核内容完成后,考核机构综合各项考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报送到相应的委托机构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考核原始材料交医师所在机构存入业务档案。

  (四)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盖章。

  六、考核结果:

  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 3-6个月后可参加补考一次;合格者,由注册卫生局加盖合格印章,但不得在本考核周期内评优和晋升;如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地顺利完成。

  (二)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通知本辖区内被考核人员按时参加考核(凡2005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局注册的人员名单我局将在河池卫生卫生信息网上公布),并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应参加考核的医师名单、所在机构、联系方式和本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报相应的考核机构(金城江区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被考核人参加考核)。

  (三)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时完成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考核,如实填写相关材料,签署考核意见,于2008年1月1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个人述职报告及其他考核材料报送考核机构复核。

  (四)各考核机构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各项考核准备和考试安排,按时保质完成本次考核工作,2008年3月底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考核有关材料。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4月底前将本级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报表》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附件:

  1、河池市医师定期考核委托机构登记表

  2、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申请表

  3、2005年12月31日前的医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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