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要求及常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全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常卫医〔2008〕32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至2008年12月31日,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时间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为本周期考核对象。
二、考核机构
根据《常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我区有2家为首批审核通过的考核机构:新北区三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新北区孟河人民医院;新北区妇幼保健所委托市妇保院考核;新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北区卫生监督所)委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考核。
三、考核内容与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机构可根据考核医师情况不同,采用不同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一)简易程序
被考核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二)一般程序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
(1)工作成绩评定。结合单位年终(度)考核进行。考核周期内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为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
(2)职业道德评定。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要求进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即为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2、考核机构先对医师所在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考核或考试;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5)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6)其他。
其中(1)至(3)项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4)项与继续医学教育相结合,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5)项检查发现丙级病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上述形式的业务水平测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获得区部门以上奖励、表彰,或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救灾等),或获得区以上科技成果奖、新技术引进奖。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 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四、考核安排
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区今年启动的首次医师考核工作于12月底前结束。
11月26日前,各单位完成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布置工作,组织对本单位注册医师进行统计上报名单,并启动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1月28日前,区卫生局将本级注册的接受考核医师名单汇总送交相应的考核机构;
11月30日前,考核机构按照考核名单通知各相关单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接有关通知后,负责通知本机构应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12月5日前,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完成对本机构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将《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一份和被考核医师《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单报送汇总送交至考核机构。
12月20日前,考核机构完成医师考核工作,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各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见附件2)、《医师定期考核报表》(见附件4)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各一份反馈给区卫生局。将各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3)和《医师定期考核表》各一份反馈至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考核机构负责将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和《医师定期考核报表》报区卫生局。
2008年12月25日前,医师所在单位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按照考核名单报送上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卫生行政部门。
2009年1月底前,区卫生局完成考核结果记录。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内统一加盖“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
五、考核其他事项
(一)本次医师考核工作按照《常州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进行。
本次医师考核业务水平测评主要内容由各考核机构确定。 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
(二)为保证医师考核档案的规范统一,考核所需表格及相关材料均用A4纸印制或复印。
(三)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努力协调解决,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我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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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