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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海曙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9-01-12 13:1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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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辖区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领导,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区将根据市局统一安排,于近期开展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将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按照省卫生厅、市卫生局进一步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方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快捷、高效的办事和服务机制,按程序、全方位开展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根据上级部署,此次考核工作的对象为: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区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四川卫生援建队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三、考核机构

  海曙区卫生局成立海曙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同时,委托海曙区医学会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区医学会成立海曙区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考核步骤

  医师定期考核采取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业务水平测试由考核机构完成,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单位完成并报考核机构。

  (一)考核实施阶段(09年1月—09年3月)

  1、09年1月,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下发书面通知,委托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考核医师,同时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征询医师考核周期内行政处分、医疗事故、行政处罚情况。

  2、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通知后,对本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填写《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申请表》(附件1)报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审核批准。

  3、09年2月,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要求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并汇总填写《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人员申报表》(附件2),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医师定期考核表》签署评定意见后一并报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有医师行为记录内容的,填写《宁波市医师行为记录表》(附件3)报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

  4、09年3月,市医师协会组织进行业务水平考核理论考试。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5、考核具体时间及进度安排由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确定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执行。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根据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的工作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完成相关考核工作。

  (二)考核结果发放和录入阶段(09年4—09年5月)

  1、09年4月,发放考核结果。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所在机构,并填写考核结论汇总表报区卫生局。

  2、09年5月,复核及考核结果录入。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按规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考核结果由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辖区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如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再次考核合格,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

  (三)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根据市局统一安排,于09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填写《宁波市医师提前考核申请表》(附件4)报考核机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核由原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供,经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审定认可后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可执行简易程序的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过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录入,区卫生局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提前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可由原考核机构转交新执业地点主管考核机构。

  五、考核工作其他事项

  (一)工作成绩评定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衔接,职业道德评定要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及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相结合;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定标准,切实体现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要求以及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二)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应严格审核确认医师行为记录,其中所在单位的表彰奖励是指单位内部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的给予个人的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取得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

  (三)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消失者,需报送培训计划并经辖区卫生局确认后方可实施,以上人员进行医师考核时,需提供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3-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海曙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设在文化路4号(海曙区老年康复中心一楼),联系人:周颖、潘佳雪87262285;传真:87262285;电子邮箱:hsyskh@yahoo.com.cn; 虞晓红(卫生局)87258911。(注:所有附件表格请到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领取)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百份以上不盖章)

  主题词:下发 医师 定期考核 通知

  抄送:宁波市卫生局,海曙区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

  海曙区卫生局 2008年1月12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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