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方案
APP下载

扫一扫,立即下载

医学教育网APP下载
手机网
手机网栏目

手机网二维码

微 信
医学教育网微信公号

官方微信

搜索|
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卫生网校 > 医师定期考核 > 正文

宜春市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

2009-03-30 14:59 医学教育网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三条 医师考核实行每两年定期考核一次。医师考核工作应在被考核年度的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 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具体负责医师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考核机构应当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告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

  考核机构和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应当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医师作出认证或相应处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二章 考核机构(组织)

  第七条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或病床数在100张床以上的医疗、预防(疾病控制)、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向负责该机构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本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经批准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机构应当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受注册主管机关的委托,负责卫生行政部门所委托的医疗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如医师协会)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由该医疗机构负责考核工作。

  第八条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它相关材料。

  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注册主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九条 考核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对该机构的医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对其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十条 医师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二条 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见附件)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五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七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

  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

  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十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十七)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十八)不按规定应用抗生素的;

  (十九)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二十)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

  (二十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十二)注册主管机关组织的业务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三)注册主管机关组织进行的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十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注册主管机关指定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相应的费用由医师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其注册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或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注册主管机关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考核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和注册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考核机构或者组织资格。

  医师考核机构不履行考核职责和备案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及其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医师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优异的医师,以及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好的考核机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考指南
特别推荐
医学教育网医学书店
  • 老师编写
  • 凝聚要点
  • 针对性强
  • 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
  • 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
  • 梦想成真
题库软件

题库软件:热卖中

题库设计紧扣考试大纲、考试教材、考试科目。符合考试题型与考试科目,考试资料丰富,免费试用。

  • 1、凡本网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医学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医学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mededit@cdeledu.com

    电话:010-82311666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