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审批各民营医院: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了至2007年底执业注册满2年的首批符合考核条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共考核合格2426人。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医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医师定期考核的时限和对象
考核时间:2009年4—6月,各县区、各单位完成符合考核条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对象:至2008年12月底注册执业履职满2年的医师参加考核(因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两年一次,已参加首批医师考核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今年不必参考)。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其中执业医师的考核按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分级别进行。考核类别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四个类别的考核。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保山监狱医院、市管各民营医院、市级发证各厂矿(学校)医务室、门诊部、卫生所和县级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医师的考核。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县级发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和辖区内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医师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机构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委托、公布和备案、管理
拟申请确定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或拟增加考核范围(类别)的已确定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一)申请
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凡符合考核机构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卫生行业组织,应积极向相应的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我市新增考核机构(含原考核机构新增考核范围或类别)的申报工作必须于2009年4月10日以前完成。
(二)审核、审批
医师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并经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研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三)委托
不具备医师考核机构申请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应类别机构的同级或上一级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符合申请条件但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必须承担医师考核工作的,可以指定为考核机构,并委托其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四)公布和备案
各级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考核机构名单经公布后,于4月25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中医科备案。
(五)管理
经医师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布的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于考核前15日报委托其承担考核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考核机构要做好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师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如通知医师考核时间、业务技术水平测评前与医师所在机构的沟通、将考核结果于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通知医师所在机构、医师等等。做好考核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各种考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如医师所在机构提交的各种资料、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资料等等。
三、对考核不合格医师的管理和培训机构的指定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必须经培训后重新安排考核。结合我市实际,因业务水平测试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必须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为:市、县区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市精神病医院、二级甲等以上民营医院。
因职业道德或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暂停执业期满,由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四、医师定期考核基本程序
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内医师基本信息,并将《医师定期考核表》交执业注册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注册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医师定期考核表》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考核机构对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将保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同时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参加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五、有关表格说明
《云南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各执1份;《保山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公布名单》一式两份,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各执1份;《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式两份,考核机构和医师所在机构各执1份;《保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和《保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统计表》各一式四份,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考核机构、医师所在机构各1份。
六、市级考核工作具体安排
(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审批各民营医院(注:腾冲黎康医院参加腾冲县考核)、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保山监狱医院、市局发证的各医务室(含门诊部、卫生所)本身已确定为考核机构的,按要求完成核准范围(类别)的本单位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二)不具备考核机构资质或考核机构不具备某一范围(类别)资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应类别的医师进行委托考核。
1.市人民医院承担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审批各民营医院、保山监狱医院临床类、口腔类医师和市卫生局发证的各医务室(含门诊部、卫生所)口腔类医师的委托考核。
2.市中医医院承担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审批各民营医院、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保山监狱医院中医类医师和市卫生局发证的各医务室(含门诊部、卫生所)临床类、中医类医师的委托考核。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审批各民营医院、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保山监狱医院、市卫生局发证的各医务室(含门诊部、卫生所)公共卫生类医师的委托考核。
4.市第三人民医院承担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临床类医师的委托考核。
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发证的各医疗卫生机构若有医师需要进行委托考核的,请于3月31日前与被委托机构具体联系。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市人民医院李丽212068113987052800
市中医医院杨必超311609613987518989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赵金燕212084213529548018
市第三人民医院张万慧216987713330591585
七、考核结果上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卫生局发证的各医疗卫生机构于2009年7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医师考核工作总结及《保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保山市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统计表》以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版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科教中医科。联系人:李冬萍黄云天;电话/传真:2220842;电子邮箱:bsldp120@163.com.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