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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2009-04-13 11:2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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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局,成都市农委: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颁布了《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7号令)、《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8号令)、《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9号令)(祥见附件1、2、3),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以上三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办法》是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从业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的重要规章,对保障兽医合法权益,提高兽医业务水平和增强职业道德,保护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动物防疫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培训、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从业人员进行广泛培训、宣传,确保学习宣传落到实处,不留死角。

  二、清理整顿,逐步过渡

  为做好与《办法》的对接工作,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乡村兽医从业人员、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没有达到乡村兽医登记条件要求的乡村兽医要进行定向培训;对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要督促指导,限期整改完善。

  一是要在7月底前对辖区内符合登记条件的现有乡村兽医人员,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登记(《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见附件4)。于8月底前将取得登记证的乡村兽医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局备案(《乡村兽医登记人员统计表》见附件5),以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备案名单。8月1日起,未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的乡村兽医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二是要对现有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清理检查,达不到许可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7);对新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同时又进行动物诊疗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原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截止2009年12月31日作废。

  三是要积极做好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和备案准备工作。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进行。各地应将辖区内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名单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省局备案。(《兽医执业注册申请表》、《兽医执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8、9)。

  《乡村兽医登记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助理兽医师执业证》待农业部确定格式后,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

  各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辖区内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审批工作,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乡村兽医、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四、几项具体规定

  1、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动物诊疗所”、“××动物医院”。

  2、“动物诊疗所”其场地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从事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的“动物医院” 其场地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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