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中日笹川医学奖学金第三期项目协议书》精神,从2008年起,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继续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简称LPT)。现将2008年LPT考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年龄:考生年龄不得超过34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专业:医学所有专业。重点是口腔、护理、医药专业,预防专业等。
3.工作年限:中专、大专毕业的工作年限不得少于6年;大学本科毕业的工作年限不得少于4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博士生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二、报考范围
卫生系统(含解放军系统、药监局系统、中医系统)所有单位,包括医学院校、医疗卫生行业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
三、考试语种
英语、日语。
四、考试时间
2008年9月6日上午9:00—11:40
五、考试日程安排
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日程安排
六、考务工作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科教处或卫生厅委托单位为考区,负责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请考区填写《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考区考务管理人员登记表》,并于2008年7月19日前传真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一)网上报名
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设有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LPT)网上报名管理系统(简称网报系统)。
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报系统报名。考生网报完成,从网上打印报名表,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二)现场审核和打印准考证
考区登录网报系统,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编排准考证号,考区登录网报系统,按要求打印准考证。
(三)上报考生和考场信息
考区准确填写《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考生人数统计表》和《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考场与考生人数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四)试卷接收与存放
LPT分为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每位考生各1袋试卷。考区接到试卷后,请认真核对试卷袋数量,清点无误后填写交接清单,2日内将交接清单传真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请考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
(五)监考
1.考区要做好监考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替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对考生、考务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2.考试开始后,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并作缺考论处。
3.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不得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4.缺考考生的试卷,由监考人员在试卷袋正面右上角注明“缺考”字样。
5.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认真清点考生试卷和答题卡,无误后将答题卡按要求装入指定答题卡袋内,并签字密封。
(六)考试结束后试卷处理与答题卡回收
考区应将听力磁带(含未启用的磁带)和已使用试卷于24小时内全部销毁,并按要求填写《2008年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试卷销毁登记表》,机要寄回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将答题卡、缺考考生试卷和备用试卷于48小时内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2人以上)押送至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七)成绩复核
考生接到考试成绩后30天内,如有疑问,可持准考证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考区申请成绩复核,考区核实、汇总申请报告后,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进行复核。成绩复核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八)考务总结
考试结束二周内,请各考区将考务工作总结(含考试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七、考试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字﹝2000)47号)精神,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事业单位自定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2008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考生260元,请各考区自定收费标准并将代收的考试费(按考区确认报名人数计)于2008年9月4日前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请按本通知要求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开户名: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市鼓楼支行
账号:0200003209014417468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火器营路3号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邮 编:100097
联系电话:(010)59935047、59935053
传 真:(010)59935052
联 系 人:刘景轩、刘蓉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10)68792631、68792519
考试值班电话:(010)59935047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