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局下发的《关于下发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4]4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7]72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07]84号)的要求,现将2008年北京地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培训的学科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儿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神经内科、精神科、急诊科、皮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含技师)、麻醉科、病理科、康复医学科、药剂科共18个普通专科。
二、培训人员范围及要求
北京地区2008年新招收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包括合同制人员)需要到认可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参加专科医师培训,选送人员的范围如下:
(一)北京地区(包括中央、部属、厂矿、市属)三级医院在上述学科中新招收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全部到已经认可的培训基地(见附件1)参加规范化培训。
(二)二级医院在上述学科中新招收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至少90%的人员到认可的培训基地参加规范化培训。
(三)一级医院在上述学科中新招收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至少80%人员到认可的培训基地参加规范化培训。
(四)研究生毕业生报名要求按照《关于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住院医师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在药剂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含技师)、麻醉科和病理科5个学科中新招收的本科及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按照相应级别医院要求的选送比例选送住院医师。
(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新招收的毕业生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三、培训模式
(一)培训时间
普通专科培训时间为3年。
(二)人事管理
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派送到培训基地的人员在送出培训前需与原单位和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签订协议,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培训结束后,培训基地所在单位不得擅自留用外单位学员。
培训期间学员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个人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根据每个学员培训期间的表现,写出书面评语,交原单位有关部门按考核程序办理;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培训人员的夜班、加班费和部分生活补贴,解决部分远郊区县住院医师的住宿问题,并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
培训期间学员执业医师考试的报名由原单位负责;阶段考试考核报名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负责。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三)培训要求
所有培训基地原则上均按照《北京市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细则》进行培训,培训过程中认真填写《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考核手册》,并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阶段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普通专科培训合格证书。
北京大学医学部直属医院的本单位人员在过渡期间可按照既往培训方案进行;接收的外单位人员按照北京地区培训模式进行。
有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部队医院要按照《北京地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细则》实施培训。
四、培训经费
(一)通过政府支持、单位配套、个人出资等多种渠道筹资,保证培训经费落实。
(二)市卫生局根据各单位承担培训工作的任务及质量给予一定的培训基地建设费和培训费用补助。各医院要保证必要的培训经费投入,并将培训基地建设经费列入医院的卫生事业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五、工作要求
本通知于下发之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报名的布置和组织工作。
(二)各级医院组织好本院新招收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的网上报名工作(详见附件2)。
(三)培训基地所在单位要做好接收外单位培训人员的各项准备,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按照培训基地认可的招收人员数量,在规定时间选录参加培训的人员,保证培训基地的正常运转。
(四)派送人员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参加培训人员,安排好医院医疗工作,支持培训人员学习。未按本通知要求比例选送学员的单位,未进入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将不能参加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住院医师阶段考试考核,不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附件:1.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情况一览表(不含全科)
2.北京地区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网上报名办法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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