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编办、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医学高等院校:
为提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医学毕业生就业,实现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9]28号)要求,从今年起,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全科医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09年起,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00名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进行为期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用3年时间,为每个重点建设的乡镇卫生院(不含青岛市)招聘3名左右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培养其成为乡镇卫生院临床业务技术骨干,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招聘对象
在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等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三、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招聘数量的确定和公布。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三年后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拟招聘人员数量,由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核准后,分别报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数据,确定公开招聘全科医师的数量。
(二)报名和笔试组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全科医师培训学员招聘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报名和笔试工作。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三)资格审查和面试组织。由各设区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考生的网上报名初审、资格审核、面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实施工作。
(四)培训协议书和就业意向书签订。全科医师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培训学员)名单确定后,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培训学员与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签订为期3年的培训协议书,同时县(市、区)人事局、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与培训学员签订就业意向书。
四、培训管理
培训学员必须接受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培训工作由省卫生厅认定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原则上以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为主,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市)级医院(。培训基地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另行安排)。培训学员须统一安排到培训基地接受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掌握全科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其防治农村常见疾病和解决农村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可以向个人、家庭、农村社区提供融医疗、预防、保健等为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五、人事管理
培训学员确定后,其档案关系委托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市、区)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随转。培训基地负责培训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会同培训基地负责年度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工作。县(市、区)卫生局应及时将考核情况向县人事局备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乡镇卫生院须及时与他们解除相关协议。全科医师培训期满后,经县(市、区)人事局考核合格,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并为其办理聘用手续。
全科医师培训结束后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从第一批培训合格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5年起到最后一批服务期满后两年,各县(市、区)医疗服务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岗位中,须有不低于20%的比例专门用于招聘在乡镇工作的全科医师,考试成绩单独划线。
六、待遇
(一)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各地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由各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培训对象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含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部门或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部门或单位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按照各市规定办理。
(二)培训学员经过3年培训正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后,须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三)全科医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满最低服务年限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参加全科医师培训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受聘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除正常的工资待遇外,连续工作满5年的,实行学费代偿制,省财政给予每人2.5万元一次性补助;连续工作满7年的,省财政给予每人4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全科医师培训期间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培训经费,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二)全科医师应切实履行培训协议、就业意向书等相关条款,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必须在乡镇卫生院服务满最低工作年限。
(三)全科医师如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就业意向书,培训期间未履行培训协议的、培训合格后相关条款未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则须全额赔偿按照工作补贴、和生活补贴、社会保险费等全部培训费用及已经发放的工资待遇(2.5万/年)的3倍向政府赔偿培训费。;按已发放未满服务年限的,按所缺服务年限和前一年发放工资及补贴的3倍赔偿。培训期间考核不合格,除按照程序解除聘用合同外,须赔偿已发放的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工作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培训经费培训费和生活补助费。所赔偿的费用作为非税收收入由所在县(市)卫生局代收后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作为下一轮培训费用。对未履行培训协议或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不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全科医师,从当年起,3年内全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予聘用。
(四)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全科医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编办、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密切配合,周密实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重视全科医师培训人员成长,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予以充分关心、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