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城市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作用,做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根据《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国中医药发〔2007〕21号)和《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08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212号)精神,对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国选择6460名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即将进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各省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2008年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安排专项经费对中西部22个省和辽宁省的人员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东部地区(辽宁省除外)的岗位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提供支持,培训要求及经费参照中西部地区的标准执行。
三、各省应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本次下达的培训任务。
四、各省要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的管理,确定培训机构,遴选培养对象,并进行培训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岗位培训人员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和培训大纲,确保培训质量,妥善保存相关教学资料,以备检查。
六、各省在确保完成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项目目标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各地培训规模。
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各省项目执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相关项目经费的依据之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