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的从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全县经县卫生局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但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年度逢双数定为考核年份,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当年9月15日-11月15日完成。
第六条: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对全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和乡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协助县考核委员会开展对本辖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员组成:院领导为组长,成员由医疗、防疫、妇幼等相关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乡村医生的考核包括(业务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疾病诊治的开展情况。
(二)环境卫生、所容所貌;
(三)业务技术水平、在岗在位情况;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四)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参加业务学习理论学习培训情况;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一)服务态度;
(二)合理用药;
(三)合理收费;
(四)听取村民及村委会,及乡村医生本人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工作述职;由乡村医生本人认真填写《乡村医生考核表》,个人述职内容包括近两年本人思想认识、基本任务完成情况、业务专长等。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按照乡村医生津贴实施时与乡村医生签订的《连城县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三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考核方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传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卫生局报告考核结果。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考核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县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