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绵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通知》(绵卫办发[2009]14号)的规定,乡村医生的考核、重新注册及换证工作将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现将我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是我市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表现,是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待遇和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前提,是强化乡村一体化管理、规范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的基础,是关系乡村医生切身利益及基层卫生队伍稳定的大事,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卫生局高度重视,成立了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市的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应成立考核小组,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本辖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同时,严格遵照《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本着客观、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按照考核内容、程序、时间安排及考核执行机构的任务和职责,确保考核工作有序进行。
二、认真调查、摸清家底,掌握乡村医生现状
我市乡村医生自2004年首次注册颁证以来,随着农村卫生改革、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及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和考试,已发生较大变化。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务必于2月3日前,对乡村医生现状进行彻底、细致的调查和统计,切实掌握乡村医生人员情况。并严格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规定,做好对已注册或因其它原因未予注册的乡村医生资格甄别。
三、宣传动员、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考核服务工作
(一)为使广大乡村医生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并认真履行考核职责,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和规定,严格执行考核组织程序及考核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圆满完成我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广泛宣传动员,做到乡村医生及相关从业人员“人人皆知”,不留盲点和死角。及时组织辖区内乡村医生召开专题宣传动员会议,并做好“通知存根”及通知记录文档保存工作。
(二)针对考核程序、要求和考核方式,组织相关的培训。特别针对《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广泛告知,使乡村医生明确参与考核的利弊。
(三)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应与乡村医生建立联系、咨询、沟通和服务制度,切实做好考核工作服务。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乡村医生考核费用,增加乡村医生负担。
(四)考核结果必须在本乡镇各行政村(设村卫生站的)进行公示。
四、加强监管、加快进程,切实做好考核资料管理及报送工作
(一)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应设立考核小组,负责本辖区乡村医生的宣传动员、组织及考核工作,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派出相关人员开展现场考核。
(二)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将对各乡镇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管及督促检查,对行动迟缓、不积极开展考核工作的,将视情节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三)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应严格考核登记、记录及考核原始文档、资料的管理,做到有据可查。按照考核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考核信息。其中,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应将成立考核小组文件、考核评定意见、表册等相关材料于2009年2月28日前上报市卫生局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将在2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乡镇考核小组应将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工作评估报告于4月20日前上报市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相关工作安排
按省卫生厅和绵阳市卫生局安排,一是乡村医生考核将与乡村医生重新注册、换证工作同步进行,新的《乡村医生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定,并按注册有关规定发放。各乡镇必须于2009年2月3日前,上报《四川省村卫生室(站)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书面及电子版,逾期不报,将影响《乡村医生证书》的制作和发放,请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