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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卫生局:
你市管阳院关于收取乡村医生管理费问题给省卫生厅张守臣副厅长的请示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福建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闽财社〔2003〕33号)“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规定,管阳卫生院用于开展预防保健、初保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开支应由县级财政合理预算安排。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政府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三、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未被列入行政收费的项目范围。
管阳卫生院不能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管理费,其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应向福鼎市政府反映,协调解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