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卫生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卫生厅、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系统化教育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3〕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我省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范围
2003年8月5日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在册的村医疗机构的乡村医生和卫生员
二、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参加乡村医生系统化教育,并获得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和乡村医生补课教育合格证书的。
3.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4.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颁发之日起至2003年8月5日《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发之日,新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医生专业学历。
三、申请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重新认定乡村资格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学历或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四、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程序
1.申请阶段:2004年2月1日至3月15日。凡需申请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个人,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的相关材料。
2.初审阶段:2004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后,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时,将初审合格的乡村医生名单,在全县(市、区)范围内予以公示。
3.审核发证阶段:2004年4月15日至5月15日。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颁发由我厅统一印刷的《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并将重新认定的乡村医生情况,按附表要求以正式文件报我厅备案。
五、组织实施
1.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它不仅关系到我省乡村医生队伍的业务素质,也涉及到每一位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各设区的市卫生局要认真严肃的对待,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按时完成重新认定乡村医生资格工作。
2.从2004年5月1日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各设区的市卫生局重新发给的《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按照我厅制定的《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各地自行印刷、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一律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同时,取消乡村卫生员名称和证书。
3.乡村医生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是指列入我省招生计划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中专、专科和本科以上的学历。
4.城市居民委员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乡村医生、卫生员暂不纳入,其资格重新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5.《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由各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按发证年度+乡村医生本人身份证号码进行编号。
福建省卫生厅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