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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经济开发区、三山区社会事业局: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省卫生厅制定了《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为按时完成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要从规范行政执法和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的角度,切实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及《安徽省乡村医生定期考核细则(试行)》的学习宣传活动,加强对考核机构及其考核人员的培训;使乡村医生了解考核工作的意义、考核结果的应用和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各县、区卫生局要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并按照时序进度的要求积极组织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县、区卫生局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6月10日前,将工作计划、《安徽省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备案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科(内容及格式到卫生厅网站农村卫生文件通知中下载)。
三、按照卫生部、卫生厅的有关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考核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