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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8-11-13 10:5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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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卫农发〔2008〕571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卫生部发布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黑龙江省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为一周期,组织一次,每次考核要在本周期年末前完成。

  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各市(行署)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计划、组织、监管、总结,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医学理论知识笔试出题、考试、评卷、核分。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业务水平、实践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两年工作任务分项按权重核定为100分。

  (二)学习培训情况。将两年学习培训分次按权重核定为100分。

  (三)业务水平测试,分为实践技能考核与理论知识笔试,按百分制,实践技能考核占30%,理论知识笔试占70%.业务水平测试内容和范围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卫办科教[2004]4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综合上述各方面意见为被考核乡村医生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结果。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两方面均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合格。任一方面不合格者,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培训情况、业务水平测试三项总分为180分以上认定为业务考评合格,其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业务水平测试为单项否决项,任一项达不到60分以上评定为业务考评不合格。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在《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1)中简要记录定为不合格主要理由。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医学  教育网 搜集整理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和考核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厅和各市(行署)卫生局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细则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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