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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02-18 19:4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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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立卫生院、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成都泰兴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及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加强我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强化村卫生站内涵质量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希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

  2、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3、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制度

  4、《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强化村卫生站内涵质量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统一领导,整体实施。区卫生局成立以局长为委员会主任,分管局长为副主任,相关科室和从事村卫生站乡村医生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考核办公室设在医政科,《乡村医生执业证》换证再注册办公室设在许可科。从事村卫生站乡村医生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为该片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二、实施范围

  依法取得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在我区村卫生站、村卫生室和部分乡镇卫生院中执业的乡村医生。

  三、工作要求

  1、为确保乡村医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从事村卫生站乡村医生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2、各组织考核单位必须于考核工作开始前30日,及时召开所辖片区乡村医生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的学习,督促其进行相关应考准备。

  3、因本次考核只针对依法取得并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的乡村医生,故此各组织考核单位在组织参考人员报名时,必须让其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验明身份无误。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组织考核单位将乡村医生考核情况统计表(本文件中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医政科备案。《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中乡村医生考核表(附件1)暂留本院保管,待许可科制定并下发相关换证再注册准备资料要求通知后,按相关程序进行。

  4、乡村医生考核工作进行期限为2年一次,本次考核为2006年至2008年年度考核,要求各组织考核单位于2009年4月1月—5月30日时间段内开展考核工作,6月1日前考核工作必须完成,并将所要求资料交医政科,以后考核具体时间以当时通知为准。

  5、乡村医生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和程序严格按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执行。

  附件2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及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一、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

  主  任:余荣江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童  槐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副局长

  何宇生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张  捷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陈  丹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许可科科长

  二、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

  刘旭东   新都区新繁中心卫生院院长

  曾祥芸   新都区石板滩卫生院院长

  朱  康   新都区新民卫生院院长

  胡  永   新都区三河卫生院院长

  温宇新   新都区中心卫生院院长

  黄智芬   新都区木兰卫生院院长

  段瑞国   新都区泰兴卫生院院长

  骆盛忠   新都区斑竹园卫生院院长

  周源涛   新都区军屯卫生院院长

  何雪梅   新都区马家卫生院院长

  王时学   新都区清流卫生院院长

  邓光明   新都区龙桥卫生院院长

  罗东林   新都区大丰卫生院院长

  杨大辉   新都区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陈克林   新都区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孟德勇   新都区新农卫生院院长

  附件3

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区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新都区卫生局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及确定从事村卫生站乡村医生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以及换证再注册工作的实施。

  二、考核原则: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三、考核范围:全区村卫生站、村卫生室和部分乡镇卫生院中依法取得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的乡村医生。

  四、考核周期: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五、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小组(从事村卫生站乡村医生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六、考核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并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由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后,再由区考核委员会综合确定评定考核结果。

  七、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能暂缓考核。

  八、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执行。

  十一、本制度自2009年2月18日起执行。

  附件4

  卫农卫发〔2008〕4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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