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卫生院、三个社区服务中心:
现将黔江区卫生局《关于乡村医生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乡村医生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加强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评价乡村医生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发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督促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农村卫生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按村卫生室的年度工作目标与街道、乡镇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履行职责。目标责任书作为乡村医生年度工作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续聘、解聘、兑现报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岗的男、女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点的人员由街道、乡镇卫生机构组织考核。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
1、工作态度、组织观念、职业道德;
2、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工作质量,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七条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进行量化,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园满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者。
合格:能较好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上者。
基本合格:能基本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者。
不合格: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可首先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不改者;
2、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者;
4、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者;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考核者。
6、违反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有关规定者。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各街道、乡镇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小组,负责辖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考核标准由区卫生局制定,各镇乡卫生院按照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乡镇卫生院平时要做好辖区内每个乡村医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对乡村医生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程序
1、乡村医生撰写个人全年工作总结交所在街道、乡镇卫生院;召开有街道、乡镇党政领导参加的乡村医生会议,听取被考核人全年工作汇报。
2、各乡镇卫生院考核小组按照标准进行考核。
3、各乡镇卫生院必须在年度考核结束一周内将结果报卫生局备案,由区卫生局公布全区乡村医生考核结果。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获得乡村医生报酬的100%;
2、具有继续担任乡村医生和续聘的资格,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合格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获得乡村医生报酬的100%;
2、具有继续担任乡村医生和续聘资格。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获得乡村医生报酬的80%;
2、具有继续担任乡村医生和续聘资格。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所在街道、乡镇考核小组进行戒免谈话,不发给当年乡村医生报酬,连续2年考核为不合格者,所在街道、乡镇政府解除聘任。
第七章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参与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接受群众和领导小组的监督,如有违纪,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