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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医生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2009-06-10 14:0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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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义乌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农村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为我市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胜任全科医生岗位,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深受农村居民欢迎的实用型卫生人才。

  二、招生对象

  当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服务,具有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身体健康,并与金华市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承办院校

  委托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为定向培养的承办院校。委托定向培养协议由金华市卫生局与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签订。

  四、招生与录取

  各县(市、区)卫生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金华市卫生局提出当年的定向培养计划需求,市卫生局将当年委托定向培养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呈报省教育厅,列入当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2009年省下达全市定向招生计划55名。

  考生参加全省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已与金华市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中,按照志愿和考试成绩安排在第三批提前投档。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按照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程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为有利于择优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数量应先多于定向招生计划数。金华市、县卫生局按照招生的条件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用人要求对考生组织审核,对符合资格者暂签定向就业协议。审核与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时间安排在第二批分数线公布后的规定期限内(具体时间见网上信息发布)。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名单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报送省教育考试院。考生被正式录取,并经金华市卫生局注册登记后,定向就业协议正式生效,否则,定向就业协议自动作废。

  定向培养的学制三年,毕业文凭为大专。

  五、就业与待遇

  按照定向培养毕业生要回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机构就业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出现县(市、区)招生计划人数与当地生源人数不一致等情况,金华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统一调配。同时,市卫生局须与各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协议书,切实落实定向培养的各项政策。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定向培养生,其学费、住宿费等按每人2万元标准由各级财政承担。除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生按类别给予经费补助外,其余补助由用人地的政府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定向培养生的补助系数为婺城、金东、兰溪0.8,武义、磐安0.9.

  定向培养生取得毕业证书时补助总额的40%(8000元),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助60%部分(12000元),具体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定向培养生享受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定向培养毕业生在定向就业机构工作的服务期不少于六年(含在县级医院轮岗培训一年),在服务期限内享受农村社区同类人员薪酬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定向培养毕业生去欠发达地区乡镇及以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服务满2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所在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单位缺编情况,参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考核合格直接聘用为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

  定向培养学生若未取得毕业证书或不服从分配或不满服务年限的,应按就业协议规定退还财政补助资金并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六、工作要求

  定向培养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是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解决我市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才紧缺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根本保障,卫生、教育、人事、财政等部门和承办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定向培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卫生部门要结合农村社区卫生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合理调配人力资源,认真履行有关协议。各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鼓励和动员本地考生填报定向培养专业志愿,积极投身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各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完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承办院校要根据国家、省教育和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农村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保教育质量,切实为我市培养一大批深受农民欢迎的卫生人才。

  联系单位:金华市卫生局农村卫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82468930,82469187(传真)。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人事局

  金华市财政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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