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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2008—2010年乡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

2009-06-06 16:0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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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和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特下发2008-2010年乡村医生培训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为重点,对乡村医生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基本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规范乡村医生培训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将乡村医生培训纳入农村牧区卫生发展规划,协调发展;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切实提高乡村医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坚持培训、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建立并完善激励与制约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全市在岗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水平,具有大专水平的乡村医生达到30%;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90%以上的乡村医生接受定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更新医学知识和提高实践技能的培训,每年平均达到20学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到十一五末,力争有50%的乡村医生完成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四、培训内容

  乡村医生培训内容应突出实用性与适宜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效地开展基础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按照乡村医生从业注册等工作的要求,支持和鼓励乡村医生接受学历教育。(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

  五、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赤峰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对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和评估考核。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旗县区卫生局负责对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负责制定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各项工作。

  乡镇苏木卫生院按照市、旗(县区)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安排乡村医生按时参加培训活动。

  乡村医生要积极主动参加培训活动,服从所在地卫生院的安排,接受年度培训与考核。

  六、培训形式

  培训工作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市、旗县区卫生局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可采取集中讲座、安排临床进修、专项技术培训等方式。除此而外,各旗县区每年要结合本辖区特点,自行安排相关内容的培训(卫生部对内容有具体要求)。对于需要强化的培训内容,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经常性的以会代训等形式反复培训,为乡村医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七、培训要求

  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以知识更新培训为主。

  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已经取得国家认可,且能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学历的乡村医生,以基础知识培训为主。在2010年前,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

  未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也未获取得国家认可能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相关学历,但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注册在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以接受学历教育为主。尽快获得国家认可能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相关学历,在2010年前,力争取得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

  乡村医生培训实行学分制。凡是注册的乡村医生每2年至少要参加旗(县区)或市级举办的培训班学习一次,或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进修学习一次,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

  八、培训登记及学分授予

  乡村医生培训实行学分登记制度,三年为一周期。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印制“赤峰市乡村医生培训证书”,各旗县区卫生局负责登记管理。组织培训的单位应详细登记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及授予学分情况。旗县区卫生局每年底为乡村医生核准学分一次;三年周期验印一次。

  具体学分授予标准

  乡村医生培训学分应根据培训内容、时间、形式、难度综合确定。

  参加国家、自治区级组织的有关乡村医生培训活动,按国家、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授予学分。

  参加市级组织的有关乡村医生培训活动,按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授予学分:一般标准为满80学时,授予20学分。

  旗县区开展的乡村医生培训活动,可比照市级标准授予学分。

  到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口进修学习满3个月的,授予20学分;

  九、培训考核

  各旗县区卫生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村医生培训的考核工作。培训考核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根据培训方式和内容采取笔试、口试、实践技能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照学分授予的有关规定核准学分。将学分和考核结果记入本人的“培训证书”,并作为年度考核、周期验证、从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培训经费

  乡村医生培训经费采取政府、个人共同筹集的办法。面向乡村医生开展的培训活动不以赢利为目的。

  十一、对策措施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是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保障农牧民健康的基础性工程。各旗县区要把乡村医生培训纳入农村牧区卫生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并给予政策保证。

  二要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各旗县区卫生局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准入制度;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完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使乡村医生在提供卫生服务的同时不断接受培训和教育。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从业资格。要注重培训过程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保证乡村医生培训质量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要建设基地,培养师资。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要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质量。从事乡村医生培训的师资至少应具备所从事专业的大专毕业学历,并且每年应接受本专业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应尽快培养和建设一支既是医师,又是教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四要形式各异,确保质量。除全市集中组织的培训外,各旗县区卫生局每年要结合本地卫生工作实际和在岗乡村医生特点,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培训。

  五要依法过渡,合理流动。各旗县区应根据具体情况,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使其逐渐纳入《执业医师法》的管理轨道。要建立合理的流动机制,加强城市和农村牧区间的人才交流,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赤峰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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