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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在职乡村医生实行公共卫生工作补贴暂行办法》。承担预防、保健、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经天津市卫生局考核合格后,将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根据有关规定,天津市农村公共卫生建设今后将坚持集体兴办的原则,对房屋建设采取区县、乡镇、村与乡卫生院多方共同筹资兴建或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要负责出资为乡村医生交纳养老保险等;各有关部门要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
今后,乡村医生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并领取工作补贴。逾期未提出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将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70%,区县财政承担30%。补贴经费严禁挪用和截留,一经发现,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