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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奉化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3-10-29 09:1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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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 〔2013〕 13号)和《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办医政〔2013〕12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奉化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奉化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决定调整奉化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余 磊副组长:何国军 莫文杰成员:王盛强 柳培浩 李雪波 邬旭芬 汪 洪 杨德才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柳培浩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制定奉化市医师定期考核有关具体规定;指导、组织、评价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对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奉化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二、考核周期

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 月31 日,考核统一启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qkh.cmda.gov.cn,简称“登记管理系统”)。

三、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时间为2013 年5 月31 日前)。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任务以及外出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多点执业注册医师参加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其他执业地点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由医疗机构出具,经我局确认后提交第一执业地点考核机构;由其汇总后做出综合评定结果。

四、考核机构

经省卫生厅确定,奉化市医学会、奉化市人民医院、奉化市中医医院、奉化市妇幼保健院、奉化市溪口医院、奉化爱伊美医院共6家单位作为奉化市第三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上述考核机构需向我局提交“考核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并按照考核辖区的分工将承担各自的考核任务(附件2)。

要求各考核机构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并于10月20日前报我局备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市计生局也应成立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具体负责本单位或辖区内的医师定期考核申报,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并于10月20日前报我局备案。

五、考核步骤

(一)考核实施(2013年10月21日~11月25日)

1. 考核申报(10 月21~31 日):考核机构下达考核通知后,卫生机构为本机构参加考核医师分配账号。考核医师进入“登记管理系统”完善个人信息,卫生机构确认本单位个人信息后提交考核机构审核。考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医师提交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考核申请,卫生机构按《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本机构被考核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签署评定意见后提交考核机构复核。

2. 业务水平测试(11 月1 ~15 日):考核机构对卫生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复核结束后,为通过复核的医师设置业务水平测试项目,公布接受业务水平测试的医师名单,并于11月1日前上报我局。业务水平测试理论考试部分由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实践技能考试由各考核机构自行组织。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试合格,不再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3. 作出考核结论(11 月16 ~25 日):考核机构综合卫生机构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试结果,对被考核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并于11月26日前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局。

(二)考核结果发放(11 月26 日~12 月30 日)

1. 考核结果查询与复核(11 月26~30 日):2013 年11月26 日至30 日,由考核机构书面通知医师考核结果,医师如有异议可在30 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考核医师本人。

2. 考核结果公布及电子化认证(12 月1 ~30 日):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同时报浙江省医师协会按考核结果领取由中国医师协会统一制发考核“合格”防伪标贴(附件5),并下发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各考核机构在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根据实际考核合格人数,向我局免费申领防伪标贴(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将参加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上交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考核不合格的由我局统一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不合格”字样印章。

医师可以根据需要,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可以通过“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附件4),经考核机构及我局盖章后生效。

(三)提前考核办法本周期考核结束后,在下一考核周期内(2013 年6 月~2015 年5 月),拟变更执业地点或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提前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地考核机构承担,考核结果由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上注明。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医师队伍管理和建设、规范医师执业、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成立定期考核领导组织,制定考核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相关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加强管理,规范考核各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考核程序,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认真组织业务水平测试,做好多点执业医师定期考核,保证考核有序开展。

我局将对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将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三)依托信息,提高效率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已启用,本周期我市医师定期考核也启用该系统进行操作,以实现医师定期考核的信息管理、流程管理和数据管理,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四)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具体细则由我局医政与中医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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