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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区别

2013-05-14 13:5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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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主体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单位的实际需要,由本单位授权的内部组织机构或人员。

2.监督管理依据不同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依据只能是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医学教|育网整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依据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强制性不同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具有国家强制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具有单位的强制力。

4.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给被监督管理对象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不同

国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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