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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备控制或辅助呼吸条件时,严禁使用。
(2)忌在病人清醒下给药。
(3)严重肝功能不全、营养不良、晚期癌症、严重贫血、年老体弱、严重电解质紊乱等患者慎用。
(4)接触有机农药患者,已证明无血浆胆碱酯酶减少或抑制者,方能使用至足量。
(5)为了解除本品肌松作用引起的短暂纤维颤动,可预先静脉注射小剂量非去极化肌松药(维库溴铵0.5mg)。
(6)预先给予阿托品可防止本品对心脏的作用。
(7)出现长时间呼吸停止,必须用人工呼吸,亦可输血,注射干血浆或其他拟胆碱酯酶药,但不可用新斯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