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重估计低于70公斤或血压不稳定的病人,治疗开始的2小时可按照每小时0.5毫克尼莫地平给药(相当于2.5毫升尼莫地平输液/小时,剂量约为7.5微克/公斤体重/小时)。如果耐受性良好尤其血压无明显下降时,2小时后,剂量可增至1毫克尼莫地平(相当于5毫升尼莫地平输液/小时,剂量约为15微克/公斤体重/小时)。体重估计大于70公斤,剂量宜从每小时1毫克尼莫地平开始(相当于5毫升尼莫地平输液/小时,剂量约为15微克/公斤体重/小时)。2小时后如无不适,可增至2毫克尼莫地平(相当于10毫升尼莫地平输液/小时,剂量约为30微克/公斤体重/小时)。对于发生不良反应的患者,有必要降低剂量或停止治疗。严重肝功能不良,尤其是肝硬化,由于代谢清除率的下降,导致尼莫地平的血药浓度升高,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尤其是血压下降,就会更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血压下降情况适当地减量,如有必要,也应考虑中断治疗。
尼莫地平输液经中心静脉插管用输液泵连续静脉输注,并经过三通阀与下列任何一种液体同时输注:5%葡萄糖、0.9%氯化钠、乳酸钠林格氏液、含镁乳酸钠林格氏液、右旋糖酐40或6%羟乙基淀粉,以大致1:4(尼莫地平:联合输液)的比例同时输注,也可与甘露醇、人血白蛋白或血液一起输注。
严禁将尼莫地平输液加入其它输液瓶或输液袋中,严禁与其它药物混合。麻醉、外科手术、血管造影术中应连续给予尼莫地平输液。
输注尼莫地平注射液的聚乙烯管、联合输液管和中心导管应用三通阀连接。
用药疗程:
1.预防性用药
静脉治疗应在出血后4天内开始,并在血管痉挛最大危险期连续给药,即直至蛛网膜下腔出血后的10—14天。
如果在预防性应用尼莫地平期间,经外科手术去除出血原因,应继续用静脉输注本品治疗,至少持续至术后第5天。
静脉输注治疗结束后,建议继续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一次60mg,每天6次)。
2.治疗性用药
如果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已经出现血管痉挛引起的缺血性神经功能紊乱,治疗应尽早开始,并应持续至少5天,最长14天。
其后建议口服尼莫地平片7天,每隔4小时服用一次(一次60mg,每天6次)。
如果在使用尼莫地平输液预防或治疗期间,出血灶已经外科手术治疗,手术后继续应用本品输液治疗至少5天。
不相容性:
尼莫地平可被聚氯乙烯(PVC)吸收,所以在输注尼莫地平时仅允许使用聚乙烯(PE)输液管。
尼莫地平有轻微的光敏感性,应避免在太阳光直射下使用。如果输液过程不可避免暴露于太阳光下,应采用黑色、棕色或红色的玻璃注射器及输液管,或用不透光材料将输液泵和输液管包裹或遵医嘱。但如果在散射性日光或人工光源下,使用本品10小时内不必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