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卫办发〔20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预防接种工作实施以来,我国如期消灭了天花和脊灰,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持续下降,人均期望寿命明显增长,对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国部分疫苗针对传染病出现局部暴发,尤其是新疆发生了脊灰输入疫情,暴露出预防接种工作在部分地区有滑坡趋势。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现就加强预防接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预防接种工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中之重,优先保障。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主要领导负全责,明确相关部门、机构职责,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巩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成果,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
预防接种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落实预防接种的各项措施。要定期向政府汇报预防接种工作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决策、督导考核、目标管理乃至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确保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预防接种目标的实现。
同时,预防接种又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公共卫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发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二、健全服务网络,理顺运行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实有预防接种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人口密度、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服务模式、服务周期,提高预防接种服务可及性,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实行资质管理,确保预防接种服务安全、有效。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要因地制宜入户接种,在流动人口集聚地增设接种点,并开展巡回接种,主动服务,确保预防接种全面覆盖。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改善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安排专人负责,足量配置接种工作人员,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准确查找和全面掌握接种对象,特别是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分布与流向,切实落实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实施新生儿卡介苗和乙肝疫苗首剂预防接种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监测评估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报告等工作,负责对接种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工作绩效考核。
三、明确补助标准,保障经费落实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以有利于协调有序推动预防接种工作、有利于持续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合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标准,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对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含应急强化免疫)接种任务的单位进行补助,原则上每接种1剂次不低于5元(包括建证、建卡、信息管理、冷链管理、宣传告知、实施接种等),其中采取入户接种形式的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提高接种补助标准。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等任务的村医或基层干部根据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接种单位要根据接种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及时性等情况,对接种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激励其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积极性。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地应当继续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的投入,由中央财政支付疫苗和注射器采购经费后,各省(区、市)原投入采购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不得减少,用于补助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和冷链设备的更新、维护,尤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工作支持力度。
四、强化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要求,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提高预防接种工作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将预防接种任务的完成情况,尤其是流动人口集聚区和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预防接种完成情况,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的先决条件。要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单位的日常考核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原则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种单位的督导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
要明确预防接种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划分责任主体。建立“一票否决”制,预防接种考核结果与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挂钩,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预防接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优、评先。对预防接种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传染病流行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卫生部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