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的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此时,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正在制订之中。
1994年2月22日,劳动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明确提出: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此时,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已经基本完成制订工作,离颁布之日不到20天的时间。
1994年3月15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与人事部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同年认定了两批共计1000多名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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