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陕药监发〔2024〕28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2024年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4年开始,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习由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基地)具体承担,依托“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开展,请各单位和广大执业药师务必关注“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网址链接:(https://www.snifdc.org.cn/),及时了解掌握相关通知事项。
一、继续教育对象及学习时间
继续教育对象:通过“学习平台”注册的执业药师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继续教育学习形式及内容
2024年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照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发改价格函〔2024〕1093号)规定执行,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学习最高收费标准为3.2元/人·课时(均含考试及证书)”。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免费,免费人员范围限定“在陕西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或在陕西省范围内注册执业的人员”。
(一)学习形式
1.组织网络在线学习;
2.同等学时认证获取。
(二)学习内容
1.公需科目: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公需科目分为两个科目,均为必修课程。第一个科目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本科目共三讲8个学时,采用人社部免费共享的公需课视频课件,分别是第一讲《职业生涯中的科学家精神》(3学时)、第二讲《网络信息安全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3学时)、第三讲《科技赋能碳中和与绿色高质量发展》(2学时)。第二个科目为《党史党纪专题学习》,本科目共两讲不少于16个学时,两讲主题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分别是第一讲《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不少于10学时)、第二讲《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做新时代党的好干部》(不少于6学时)。
2.专业科目:进入“我的网络课程”模块选择“2024年执业药师综合知识与技能及服务应用(一)(二)(三)”目录下所有课程。
(三)学时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6学时。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学时同时达标方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四)关于2023年度补课工作安排
1.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执业药师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执业药师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2.2023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补学,请执业药师联系原报名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尽快完成补学。
三、继续教育学习程序
(一)关于学习入ロ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jxjy.xidian.edu.cn
陕西省人社厅门户网站:http://rst.shaanxi.gov.cn/(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快速链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平台)
陕西省政府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aanxi.gov.cn/(地区选择-部门分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个人服务-快速链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管理平台)
(二)关于学员注册登录
学习平台实行实名制登录,未注册学员可通过微信扫码注册,已注册学员通过微信扫码登录,登录时需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注册的学员务必申请人事管理单位更改为“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具体操作:1.点击“人事关系变动申请”;2.点击“新增单位变更申请”;3.搜索“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单位编号:000360030)”后选择提交审核。
学员在学习平台完成注册后,务必详细填报个人信息(信息填报模版见附件2),并在2024年11月10日前将填报完成的信息表以附件的形式发送至邮箱yjy188108@vip.163.com。个人信息表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准确、有效,相关责任由填报人负责。
(三)学习缴费及电子发票功能
省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网络培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考试、成绩系统自动上传。网上缴费由学员选择课程包后自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即可开始学习。
(四)学习学时管理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通过网络学习和同等学时认证获取。网络课程的学习学时由学习平台自动生成。同等学时认证严格参照《陕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陕药监发〔2024〕28号)执行。
公需科目为必学科目,不能认证。学员在学习平台查询和打印继续教育证书。凡未通过学习平台认定的学时均视为无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制度落实。各用人单位要科学管理、主动作为,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宣传力度,科学引导执业药师按时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广大执业药师要积极主动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能力水平。
(二)立足人才发展,贯彻学以致用。各用人单位要以人为本,把握执业药师行业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导执业药师完善知识结构,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执业药师社会价值。
(三)高标准完成个人学习平台注册和信息填报工作。各用人单位和广大执业药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学习掌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员使用手册,按规定程序完成个人学习平台注册和信息填报工作,确保各项信息填报准确无误,避免因学习平台注册和信息填报有误而影响到个人年度继续教育学习。
省继续教育基地联系电话:029-62288188
029-62288371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