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卫生厅获悉,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要力争实现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 所村卫生所。原则上每千人应配备1 名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1 名乡村医生执业。
《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主要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要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实施意见》要求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方可在村卫生所执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面向在岗乡村医生举办中专层次的医学学历教育和“中专升大专”临床医学成人学历教育,提升在岗乡村医生学历层次;面向社会通过定向培养的方式,举办全日制中专层次的农村医学及本专科层次的临床医学学历教育,毕业后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