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快培养一支适应农村卫生服务需求的中医药队伍,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设立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农村示范基地”),面向农村,开展中医药优势特色突出、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原则上五千万人口以下省确立一个,五千万人口以上省确立两个。
二、基地任务
(一)根据本省的农村中医药培训总体部署,承担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和农村医技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培训任务。
(二)承担本省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师资的培训任务。
(三)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模式研究,总结农村中医药培训经验,示范、引导、推动省级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本省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工作。
(四)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的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等专项培训。
(五)承担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农村中医药培训任务。
三、基地组成
农村示范基地主要由理论培训基地和临床实践基地两部分组成,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合理安排两部分基地比例,原则上一个理论培训基地配套临床实践基地不超过两个。
四、申报条件
(一)理论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
1.能够开展农村中医药理论培训的中医药教育机构或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
2.有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培训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临床和农村中医药服务经验。授课教师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外聘教师占师资队伍比例应低于20%。
4.有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的经验。
5.应具有教学所需的教室、示教室或教学诊室,现代化教学设施等。
6.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二)临床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1.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中医医院。
2.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包括内、外、妇、儿、急诊、传染病、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
3.各科转科的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所收治的病种应能够满足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要求。
4.主要科室至少有4名相对固定的医师队伍,带教医师具有较丰富的教学、临床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农村中医药人员带教经验。
5.应具有培训所需的教室、示教室或教学诊室,现代化教学设施。
6.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对应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申报书》中的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申报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
(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对合格者予以公布。
六、组织管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农村示范基地的管理。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工作的管理、审核与监督。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农村示范基地建设进行评审、评估和业务指导。
(四)农村示范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检查与评估
(一)农村示范基地根据本省农村中医药培训总体部署,逐年制订基地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培训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年底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自评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农村示范基地培训工作进行不定期评估。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三)农村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周期一般为3年。农村示范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半年提出再认证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农村示范基地实施培训工作情况和农村示范基地条件进行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