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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2004-06-04 12:0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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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继委办发[200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

  为做好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分别按学科和属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全国性学会、协会可按学科向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上述六个学(协)会对项目进行审定、盖章后,统一报送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卫生部直属单位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直接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每个项目申报单位只能向一处申报。

  二、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开始后,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申报工作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三、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基础医学(基础形态和基础机能)、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四、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2004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含备案项目),如在2005年拟继续举办,在申报时只需填写《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并同教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试题、日程表、名册一起参照本文件第一、二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和时间申报。备案项目和新审批的项目均作为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于2004年12月底前同时公布(第一批)。2004年9月20日以后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备案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月30日,经审核后,作为2005年第二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公布。

  五、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将《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联系电话:010-68792252;联系人:敬蜀青)。

  六、2005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或备案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审核后,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项目评审部(以下简称项目评审部;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邮编:100710;联系电话及传真电话:(010)65244148;联系人:冯秋阳)。

  七、2005年新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每项为100元,备案项目每项为40元(包括:拟继续举办的备案项目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项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试点单位将评审费汇至项目评审部(如拟分开发票,请于汇款前通知我部)。如评审费未到,视为放弃申报项目。汇款请按以下开户银行、户名、帐号汇至我部。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户名:中华医学会

  帐号:144551-70

  ※汇款请注明系国家级继教项目评审费。

  八、此文件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中华医学会网站(www.cma.org.cn)公布。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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