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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2006-03-03 18:1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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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业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省级应成立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地、县级应设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组织。

  第五条 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卫生厅、人事厅的领导下,由卫生厅、人事厅、有关卫生处(局)、人事处(局),高等医学院校、医学学术团体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的职能是:

  1、研究贯彻国家卫生部、人事部有关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方案,向卫生厅、人事厅提出建议;

  2、研究和提出本省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3、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拟订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4、负责征集、审查和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6、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开展远程教育;

  7、对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8、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第六条 各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是在地(州、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处(局)、人事处(局)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领导小组的职能是:

  1、贯彻落实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地、县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和计划;

  2、负责推荐优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负责评审地(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4、负责监督管理各级项目的实施及统计。对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5、负责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继续教育证书》初审。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由医教、人事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或责成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八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注重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开展以短期和业务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应有明确的目标,制定自学计划,经考核认可授予学分。(自学管理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四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此类项目按《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执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级项目按《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各高等医学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系统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及特点,在做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七条 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的责任,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编号、形式、日期、考核结果、学分类别、学分数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后,经项目主办单位考核合格,应发给相应的学分证书并在省人事厅规定并制发的《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回单位后经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上。《继续教育证书》、《学分证书》交卫生技术人员自行保管,“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留存建档。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甘肃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25个学分等同于甘人事[2001]120号文件中规定的72个学时中的专业课学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达规定学分,并完成国家和省上每年规定的公修课学时及内容,经审核合格,由省人事厅给《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之一。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和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检查《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如未取得《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的,单位要根据情况缓聘、解聘或不再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规定学分者按未完成年度数向后顺延继续医学教育时间,直至完成规定的学分数,获得《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卫生单位应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并通过其它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的有关规定,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合理收取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护士(助产士)的继续教育暂依照《继续护理学教育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省卫生厅和省人事厅发布的原《甘肃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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