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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08-04-22 13:3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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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医继教委发〔2008〕1号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Ⅰ类学分(学时)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项目)和Ⅱ类学分(学时)项目。Ⅰ类学分(学时)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培训学习班、科研成果、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Ⅱ类学分(学时)项目形式为: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统一组织考核的学习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立项、出版医学著作,考察和研究报告,医学译文,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自学笔记、病例讨论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二条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并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本学科的省内发展前沿;

  4、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5、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省内先进技术的推广;

  6、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医学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7、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四条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学科学(协)会可按申报程序要求(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经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第五条市(州、地)级及以下单位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经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医药卫生学科学(协)会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等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六条每年申报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的时间为9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后,按程序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每年申报下一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的时间分别为当年9月和下一年3月前,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表1)后,按程序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形式审查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进行评审,报省卫生厅批准,由省卫生厅公布,项目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七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4项。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按期举办,若当年已举办的项目下一年度还准备举办的必须填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附表2),当年批准公布的项目未按期举办的视为自动取消。

  第九条申报Ⅱ类学分(学时)项目,必须在举办前15天申报,填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临时申报表》(附表5),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十条学分证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凭证。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按规定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授予学分证(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登记和确认)。国家级、省级项目分别使用国家级、省级项目学分证,国家级、省级Ⅰ类项目学分证须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有效。省级Ⅱ类项目学分证书须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公章,同时在发证单位栏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章有效。

  第十一条Ⅰ类学分(学时)项目举办结束后,各主办单位应及时将项目举办通知、教师上课讲稿、学员考试考核内容及《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表3)、《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请表》(附表4)、学员签到名单(签到名单复印件)和报名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电子文本(Excel格式)等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十二条Ⅱ类学分(学时)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厅直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施,并核发学分证书(省卫生厅举办的Ⅱ类学分项目除外)。需上报的资料同Ⅰ类学分项目(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十三条除卫生部、省卫生厅等上级部门未列入年度项目又确有必要尽快举办的Ⅰ类学分(学时)项目外,原则上不受理省级Ⅰ类学分(学时)项目的临时申报。

  第十四条各市(州、地)要定期对各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每年要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数的10%.

  第十五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贵州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细则》(黔医继教委发〔2004〕2号)管理。

  第十六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及次年中旬将批准认可的次年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举办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学时)数、日期、地点等在贵州卫生信息网和贵州继续医学教育网上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颁布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医继教委发〔20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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