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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09-17 11:2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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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科教发[2001]17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单位,四川大学、泸州医学院、川北医学院:

  现将《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卫生部与人事部共同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地的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或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重点实验室;

  2、近五年内获得过一项省(部)级或二项市、州科技奖励;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三项市、州级或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研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拟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填写《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评审后,由四川省卫生厅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

  1、开展面向全省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2、按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3、按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教学管理;

  4、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表、总结、教材等材料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要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需在每年10月底前将填报的下一年度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统一公布;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严格按照省卫生厅颁发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证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对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有关专家评估,由省卫生厅予以撤消。

  五、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试行办法由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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