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提高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地认可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一)国家及省级医学重点研究室、实验室、重点学(专)科,硕(博)士学位授权点。
(二)近三年内至少获得过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三)近三年承担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课题。
(四)连续三年内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基地负责人要具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是本学科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有培训场所及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条件(专用或兼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基地管理、项目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成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学科,应填写《吉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部属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可直接申报),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卫生厅批准公布。
(二)申报时间:每年一次,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三、基地职责
(一)积极开展面向全省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内容应侧重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二)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承办项目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编写教材、讲义或课件,保证教学质量。
(三)按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开展培训与教学管理。
(四)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四、基地管理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须填写下一年度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审核后公布。
(四)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证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经专家组评估,由省卫生厅予以撤销。
五、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