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素质,加强临床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规范我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行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挂钩的管理办法,以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卫发[2008]124号)及学校《关于成立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校发[2007]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在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的连续统一体,是继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的一种终身性教育。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我校各医院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以及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从事临床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抓好继续医学教育是学校及医院的重要职责,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务人员适应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知识更新的需要,同时也是专业业务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临床医务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学校、医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和管理全校临床医务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医务处、有关部处、医院领导及专家组成。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办公室负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及实施细则;组织编写教材和安排教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活动;制定学分标准,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考查和验收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制发及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学员电子信息卡、《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实行继续教育学分与执业注册挂钩管理。
第七条各医院应成立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院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各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成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办公室(培训中心、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或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学分的登记、审查及汇总等工作。
第八条各医院要充分利用全校的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不断增强临床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各医院要为临床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学习期间应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本学科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具有先进性(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实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针对性(按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制定标准和要求),使各级临床医务人员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高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不断更新知识,补充与本专业有关的最新理论和边缘学科的知识及技术,跟紧医学科学的发展,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诊疗技术,具有一定技术专长。
第十一条中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结合本职工作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养独立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了解本专业的发展水平和最新动向,成为本学科专业技术骨干。
第十二条初级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学习本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掌握科学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各医院应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远程医学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及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开展以短期、业余学习为主,鼓励自学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的规定分为三级: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卫生部批准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吉林省卫生厅批准的项目。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三)市级项目:长春市卫生局批准的项目。由医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活动,参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由校内各医院(或科室)申报,经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专家评审公布的项目或由学校医务处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学术会议项目、专题讲座项目、学习班(包括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项目三大类。
第十六条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术条件
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现代医院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与新技术。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学科专家,并在该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掌握发展前沿,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当年申报的项目最多不超过3项。
2.项目师资:授课师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学及实践经验。外聘教师人数及担任教学时数不得超过任课教师总数和总学时数的1/3.项目负责人授课时数应不少于总课时数的20%.
3.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4.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者根据申报项目级别分别需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一式10份。
第十八条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程序
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经本医院临床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推荐,报学校医务处,由学校医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报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可。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4月和8月分两批申报。
拟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申请,经医院临床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推荐,报学校医务处审核,通过后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卫生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校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将批准认可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校园网上公布,并按学科专业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供校内各医院有关临床医务人员参考选择参加。
第二十条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一年,必须按年度如期举办,未如期举办的项目将被自动取消。拟在第二年继续举办的项目需报学校医务处备案,填写《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责任人要及时,认真地组织实施,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无故放弃。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原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教材、任课教师等实施教学。教学过程中,要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注意把握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学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确保教学质量。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调整学分标准,压缩教学时数。
(二)学校及医院主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对于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学校医务处可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资格。
(三)加强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各医院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所主办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所承办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员进行考勤登记。学校医务处定期对参加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在项目举办前二周,将培训日程报送院主管部门并报学校医务处,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做好书面小结,一周内将书面小结及《吉林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一式两份)、教材、考试试卷、日程安排等资料,报学校医务处。
(五)各医院自行组织的拟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各种学习班、专题讲座、学术会议在举办前,要上报学校医务处备案,否则所授学分视为无效。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项目学分证由医院主管职能部门派专人前往核发。
第五章学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的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临床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医院组织的学术活动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
(一)在附属医院工作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须达到下列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 国家级 I类学分 | 省级 I类学分 | 校级 I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高级职称 | 2 | 5 | 3 | 15 |
中级职称 | 1 | 3 | 3 | 18 |
初级职称 | 0 | 0 | 3 | 22 |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 国家级 I类学分 | 省级 I类学分 | 校级 I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高级职称 | 0 | 4 | 3 | 18 |
中级职称 | 0 | 2 | 3 | 20 |
初级职称 | 0 | 0 | 3 | 22 |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四)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五)学分授予的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第二十五条 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学分。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学分。
4.参加吉林大学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5.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2-8分,省、部级课题7-3学分。
6.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按获奖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一等奖25-21学分,二等奖20-16学分,三等奖15-11学分,四等奖10-6学分。
部委级和省级奖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按获奖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一等奖20-1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若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时,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Ⅱ类学分,由医院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制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第1至第3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学分:国外刊物10-8学分,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省级刊物5-3学分,地(市)级刊物4-2学分,内部刊物2-1学分。
3.获得市、州(厅、局级)科技成果奖的按获奖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一等奖7-3学分,二等奖6-2学分,三等奖5-1学分。
4.已批准的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一至第五名依次为5-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有书刊号),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6.各医院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学术活动,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7.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每项0.5学分,此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该类项目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并认可方可授予学分。
9.其它形式的学习(如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吉林大学指定认可的报刊、杂志等),获得的Ⅱ类学分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首例引进新技术、新疗法,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先进水平18学分,省级先进水平13学分,院级先进水平9学分。
11.获得学校医疗成果奖的,学分按获奖成员排序,第一作者至第五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一等奖8-4学分,二等奖7-3学分,三等奖6-2学分。
12.首例疑难病例或复杂病例的诊治医疗组成员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先进水平15学分,省级先进水平11学分,院级先进水平7学分。
13.科研成果转化,按转让经费总额(到位后)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转让总经费每10万元(到位后),按第一发明人至第三发明人依次递减1学分,为4-2学分。
14.获准专利的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至第三发明人依次递减1学分,发明10-8学分,实用新型5-3学分。
15.经医院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或科研合作)、参加援外(出国、援藏、支农、支边)工作,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计算(记为II类学分)。
16.讲授研究生课程,每6小时授予1学分。
(三)视为完成当年25学分的情况
1.大学本科毕业在进行规范化毕业后教育期间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的25学分。由医院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名单,经学校医务处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比如:医师参加专科(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的培训并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授予25学分。
2.经医院批准,在职攻读高等医学院校临床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由医院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3.经医院批准,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或科研合作)、参加援外(出国、援藏、支农、支边)工作,累计6个月及6个月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四)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及在非专业杂志发表文章一律不计学分。
第六章登记、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审核制度。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由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二)各单位要建立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和学分登记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对本单位临床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和取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并存档。
(三)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活动的学分证明、自学综述、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证明、单位组织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或登记册)、进修证、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
(四)临床医务人员每年都应将本人当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真实、有效凭证,按单位有关学分登记管理的要求和时间安排,报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
(三)吉林大学及院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数据库的记载为依据,不单独发放学分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继续教育对象所在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职能部门对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由学校医务处向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者颁发《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作为医务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医务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执业再注册时,必须提供考核周期内规定数量的年度《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
学校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医院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以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授学分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者,其当年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将被视为不合格。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本着谁使用、谁培养、谁负担的原则,各医院应支持临床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要保证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临床医务人员工资总额的1~1.5%),做到专款专用。鼓励社会通过多种形式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供赞助。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坚持公益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继续医学教育要建立费用分担机制,采取医院、科室、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医务人员也应当承担部分费用。学分授予单位在举办学习班时,可按有关规定,向学员合理收取费用,并接受主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吉林大学临床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