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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6-06-27 16:5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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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合肥市卫生技术人员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和《卫生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远程医学教育网络是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以远程教学站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提供符合医学教育特点的远程教学服务体系,是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远程教学站是组织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教学机构,又是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场所,分市、县二级。市级远程教学站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对全市远程教学站的教学活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并接受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市、县级教学站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地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

  市级远程教学站设在市卫生干部进修学校,县远程教学站点由县卫生局确定。

  第三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的课件等网络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主办单位(人)提供,卫生技术人员在市(县)远程教学站或网络上学习。

  第四条各远程教学站每年都要对本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相应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远程教育教学站。

  第五条 参加远程(网络)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学习,经考核、考试合格,授予国家级Ⅰ类学分。

  第六条市、县教学站依据远程教育网发布的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课程表和进度表,定期公布,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七条市、县远程教学站选定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要优先考虑受益面较广,卫生技术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的课程。

  第八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方式分为集中式学习和分散式学习两种形式;(一)集中式学习:学员在远程教学站教室集中完成远程课程学习。(二)分散式学习: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己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第九条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远程教学站报名,并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县远程教学站将学员名单分月报市远程教学站,市远程教学站汇总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注册,并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参加分散式学习(网上学习)的学员,直接在网站注册,并及时到市远程教学站报名,同时向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员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集中式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由市(县)教学站和项目活动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方式以书面考核为主,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合格者项目活动主办单位授予项目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分散式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由主办单位组织实施,经计算机自动确认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与项目主办单位联合授予学分,并核发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市、县远程教学站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包括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

  第十四条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卫生技术人员须购买学习卡,学习卡到市远程教育站按项目主办单位的收费标准购买。市远程教育站负责代办。

  第十五条学分卡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与项目主办单位发到市远程教学站,再由市远程教学站发到县远程教学站,直至发给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合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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