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更新医学知识,不断提高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在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中级、高级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因此其对象是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的人员按培训要求进行管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将其列入任期目标,纳入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促进其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密切配合,尽职尽责,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1、市、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做好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还要有计划地承担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积极申报和承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提供继续医学教育。
2、卫生系统学术团体在继续医学教育中具有重要职能。卫生系统学会、协会及各专科分会应承担的具体任务有:
①组织学术会议、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病例讨论、阅片会等,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等。
②参与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评估。
③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的评审。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人事、医政、中医、监控、基妇等有关科室要积极配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和督促落实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全面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Ⅰ、Ⅱ-A类、Ⅱ-B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具体内容参照《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根据卫生技术人员的单位层次、职务、专业的不同而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必须选择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和项目,并采用由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选编的教材。
第九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各部门、各单位可充分利用其现有条件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但必须事先向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议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各学术团体开展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经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项目的申报、评审、认可程序及其有关规定如下:
1、申报:拟主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覆盖面提前半年向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时间、教学对象、内容方法、考试办法、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有关条件及项目负责人等。
2、评审: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将本市范围的申报项目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是主办单位的条件和能力,项目的重要性,项目内容的适宜性,学分的合理性等,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
3、公布: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项目名称、学时数、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内容,定期公布,以便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一条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岗位知识能力规范、设置的课程及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提出个人自修或进修计划,经所在单位统一审议安排,由行政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管理和领导。健全市、区、乡三级继续医学教育组织管理体系。成立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各区级成立继续医学教育相应组织和机构,下设办公室或专职人员,各单位确定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和分管人员,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层层落实。
第十三条鄂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按照《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具体工作。地点设在市卫生界学会办公室,联系电话:3861460,传真:3861460.
第十五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规划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分析本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制订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计划和周期规划,年度计划要在总结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的基础上制订,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统计制度和评价制度。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每年要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认真进行统计汇总,将统计结果以报表的形式上报,为指导今后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果定期进行评价,写出评价报告,逐级上报。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的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权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相应学分,项目完成任务后将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参加人数、考核及授予学分结果,书面报告项目审批机构。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业绩考核的内容,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每年验证一次,将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时间、成绩、学分等记入个人考绩档案。
第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要求在任期内其单位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数在100%以上。
第二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发放办法如下:
1、各单位填写申报证书的发放人员登记表,逐级审核上报。
2、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办理发放证书。
3、证书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后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为考核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办法如下:
1、证书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上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个人持有关证明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办事机构登记有关内容及学分数,登记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单位同时要填写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卡,留存备查。
3、证书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学分授予办法计算学分,力求准确无误,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上级主管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要通报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不力和项目实施中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缓晋、缓聘、解聘、低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以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第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第二、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三、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未取得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最低学分数的。
第五、在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或涂改学分的。
第二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奖惩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要给予足够保障,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低于单位业务总收入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要在专款专用、量出为入的原则下可适当调整经费提取比例。如有节余应移至第二年使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办单位均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细则发布前已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实施学分登记的县(区)市区和单位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按本本细则执行。在此之前所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核定、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鄂州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