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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2007-08-08 15:5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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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北京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拓宽市级项目活动渠道和领域,探索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模式,进一步推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地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申请作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学位或停士学位授权点,或者北京市认定的市级重点学科或市级重点实验室;

  (二)近五年内获得至少一项市级科技奖励,或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一项市级以上级别科技计划课题;

  (三)近五年举办过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有专人负责基地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符合要求的师资和教学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拟申请成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的学科,应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申报。经委员会评审后,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公布。

  三、基地职责

  (一)积极开展面向全市的市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年度制定培训计划;

  (二)制定下一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制定承办项目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教材,保证教学质量;

  (四)按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与管理;

  (五)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评估报告及教材,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应认真履行基地职责,举办的活动应符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学分,进行登记管理。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凡不能展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经专家评估后,由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予以撤消。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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