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新药、按照新药程序申报的生产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临床试验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2.对于仿制药申请和补充申请,申请人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将临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试验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
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报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连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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