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定于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时间:
2010年3月1日至3月12日(期间周六、日休息)。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二、发放地点:
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二楼深圳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
三、发放办法:
请2009年度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考生,根据当年报名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附件1-2)和发证程序,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准考证(如遗失则不需提供),
3、学历(位)证原件(成教、自考生还需提供低一级学历证书)
4、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证明(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
5、报名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相关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等。
6、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在指定的时间到市考试院审核发证窗口11号窗办理资格条件审核手续。审核合格者发放相关资格证书及合格人员登记表(合格人员登记表须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切勿遗失)。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考试合格考生因故不能本人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代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深圳市考试院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成绩作废,证书收回。
深圳市考试院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选报专业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所学或所从事的专业选报其中一个。
药学专业设置4个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专业设置4个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2个专业的共考科目。
二、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医学 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级别为“考两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以上所要求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专业证书无效;学历证书、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时间计算至2009年10月16日。
四、名词解释
(一)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学和化学。
(二)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指在涉药单位从事药品生产、使用和销售的人员的工作。
附件2
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级别为“考4科”)考试:
1、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2、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3、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4、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5、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6、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7、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8、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9、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申报考试级别为“考2科”)。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申报考试级别为“考2科”)。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申报考试级别为“考1科”)。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结业证书、专业证书无效;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