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及中央、省驻新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5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区设置
2009年10月17日
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09年10月18日
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考生可根据所学专业选报。药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名条件(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两科)考试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执业药师考试分为滚动考试和非滚动考试两种管理模式。实行滚动管理模式的,两年为一个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实行非滚动管理模式的,即获准免试只参加两科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报名办法及时间
(一)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二)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符合报考条件及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县(市)区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并分类、分专业汇总统一打印填写《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汇总审批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然后经市人事局职称科(新乡市新区行政办公大楼10层1011房间,电话:3696611)进行资格审查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同时缴纳考务费。
(三)中央、省驻新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实行人事代理单位的报名工作,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报名手续。
(四)报名时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专业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分别贴在2份报名表上)。
(五)按照规定,考四科的每人每科交纳考务费30元;获准免试只考两科的,每人交纳考务费80元。
(六)报名时间为2009年5月25日至26日,过期不再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2009年10月13日至14日发准考证,请考生届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领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后果自负。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往年参加过考试的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考证上的档案号是唯一的和终身的,老考生只要报考执业药师,只能用以前的档案号,即使四门科目都未通过,也要按老考生报考,使用原档案号。
(三)执业药师资格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各科试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报名汇总时,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老考生与新考生分别汇总,免试部分科目与考试全部科目的考生也需分别汇总。
(五)报考人员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六)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方可入场,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七)报名表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答题卡和考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必须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姓名相同。考生填写姓名时,必须字体端正、清晰,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县(市)区、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二:2009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汇总审批表.doc
二OO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