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事局关于印发《2010年鄂尔多斯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鄂尔多斯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及早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2010年鄂尔多斯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认真严肃地做好职称改革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鄂尔多斯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办发〔2010〕55号)执行;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五)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六)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关于申报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须真实有效。填写《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律使用A4纸。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各旗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填写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时,须将同一个旗县、同一个学区(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人员排列在一起,对于中学教师还须在现从事专业名称前标明高中或初中。报送材料时,要有总体情况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
(三)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业绩成果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0年5月底。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获得"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5.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四)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五)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六)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四、关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要求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含研究、思政研和实验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直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直接报教育厅,盟市所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经盟市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各院校直接报教育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二)申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城镇教师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符合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牧区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教发〔2008〕36号)的有关要求。
五、其它要求
(一)非公有制单位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申报。中央驻自治区单位所属人员在我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有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各地、各单位在上报卫生系列材料时,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中蒙医、药学和预防进行分类上报。
(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申报高级统计师的人员须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公安机关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五)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之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六)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具有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且获得学位前已有一年以上相同工作经历的,也可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七)各旗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在2010年5月25日前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职称改革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政务公开。各旗区人事局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