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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详情时间待定
详情2016广东广州海珠区临床助理医师考试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一、报名材料提交要求
(一)直接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非助升师)的考生,提交以下材料:
封面页:《医师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说明:应在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暨资格审核信息系统“(网址:http://jy.gdwsrc.net)打印,并由考生本人手写签名确认。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说明:
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要求。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3、该表中各信息点内容应与其他报考材料保持一致。
4、申请表不得手写涂改。有信息修改需求时应在《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并重新打印,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1页背面: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说明:
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
2、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各阶段学历均应提交。
3、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4、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2) 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
(3) 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第2页: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说明:
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
3、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4、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注:提交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保证在5月31日前为可在线验证状态。
第3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
2、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在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4、报名期间身份证遗失的,可暂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第4页:试用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
1、该考核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第5页: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或2015年准考证复印件
说明:
1、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应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15年10月-2016年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试用单位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已在原试用单位报备案的(省内流动),除提交在原试用单位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外,还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原试用单位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第6页:多个试用单位的,应同时提交相应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
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一致的诊疗科目。
(二)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封面页、第1-6页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第7-9页材料:
第7页:《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统一格式)
说明:
1、填写该考核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第8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说明: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9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说明:《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三)部分考生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第10页: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执业医师级别)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11页: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转正证明、出生日期不符证明等)。
说明:
1、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实习单位所在报考。
4、颁发考生毕业证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办学资质的要求,与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报名材料整理及装订要求
(一)每份考生报名材料应按上述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规格为A4纸。
(二)报名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核验原件,并加盖本局公章。复印件上的相片、印章、字符等必须与原件一致,完整且清淅可辨。
(三)整份报名材料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核验原件后加盖骑缝章。
(四)军队考生须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提交考点的报名材料应按考生身份分类叠放(区分地方考生、部队考生、港澳台及外籍考生),分类叠放(不用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