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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伦理是高频考点,而安乐死又是重点中的重点,建议同学们抽出时间多读两遍。
临终关怀伦理
一、概述
临终关怀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向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包括医疗、护理、心理、伦理和社会等全方位的照护。主要目的:不是要延长患者的生存时间,而是希望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二、临终关怀的特点
①对象为不可逆转的临终患者;②主要目的不是治疗或治愈疾病,而是减轻患者的身心痛苦、控制症状;③特别注重患者的生命尊严与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强调个体化治疗、心理治疗和综合性、人性化的护理;④不仅关心患者,而且也关心其家属的身心健康;⑤临终关怀的服务团队以医务人员为主,同时有家属、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等大量社会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已成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临终关怀的道德意义
显示了人道主义精神:临终关怀体现了人的生命神圣、质量和价值的统一;临终关怀展示了人类文明的进步。
四、临终关怀的伦理要求
认识和理解临终患者;保护临终患者的权益;尊重满足临终患者的生活需求;同情和关心临终患者的家属。
安乐死伦理
安乐死的分类
1。按照执行方式: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2。按患者同意的方式: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3。可以得出四种类型:自愿主动安乐死;自愿被动安乐死;非自愿主动安乐死;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1。赞成:体现了对人的尊重;有利于节约医药资源,有利于家属和社会;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2。反对:医学的宗旨,医生的责任;不利医学的发展:对社会道德产生不良影响:无法确认人的真正意愿:有限度的赞成安乐死的观点;严格的条件限制下接受安乐死,而主要是消极安乐死;条件包括:①患者必须是患有不治之症且进入濒死状态;②必须由患者亲自提出;③实施者只能是医生等第三方;④只能采取消极的方式实施安乐死,不积极治疗、不积极干预,不能通过打针等主动行为让患者加速死亡,而只能借助拔掉呼吸管等摘除维持患者生命条件的方式实施消极安乐死等。
三、安乐死的立法
1。国家荷兰是最早实施安乐死的国家。比利时是第二个同意实施安乐死的国家
2。要求①患者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要求:②患者所患疾病无法治愈、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无法忍受的,医生和患者必须就每一种可能的治疗手段进行讨论;③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另一名医生写出书面意见;④医生必须按照规定和法律程序,以医学上合适的方式对患者实施“安乐死”,在“安乐死”实施后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我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也颁布过相关的政策、条例。我国医务人员对于临终患者只能提供临终关怀,而不能是安乐死
【例1】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
A.德国
B.荷兰
C。立陶宛
D.英国
E.希腊
答案:B
【例2】下列国家中安乐死合法化的是
A。法国和意大利
B。荷兰和比利时
C。美国和德国
D。英国和印度
E。巴西和希腊
答案、B
第3节死亡伦理
死亡是人的必然归宿,其最明显的特质就是死亡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人们对死亡的识,经历了由不认识到认识,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发展过程。人类最早从生理学意义上认识死亡,认为一个人毫无知觉、没有动作那就是死亡。其后,则意识到一个人没有呼吸就是死亡,以心脏跳动与否来判定死亡。再后来,以全脑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停止来界定死亡。
一、死亡的标准和历史演变
1。传统标准:心肺死亡标准。
2。脑死亡标准:脑死亡是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导致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和永久的丧失,是整个中枢神经系统的全部死亡。
二、实行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①更科学地判定人的死亡;②维护了死者的尊严;③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和减轻家属的负担;④有利于器官移植。上述①和②是执行脑死亡标准的动机和直接目的,而③和④是实施脑死亡的间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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