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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概述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习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因素等,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
非限制使用级(安全有效、耐药性影响小、价格低廉);限制使用级(安全有效、耐药性影响大、价格较高);特殊使用级(不良反应明显、严格控制、价格昂贵)。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2。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
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2)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
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5)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细菌耐药检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查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重经验用药,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应当参照药物药敏实验结果选用,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检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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