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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康复医院“连锁店”可获优先审批权

2017-11-09 16:59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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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我国康复、护理人才缺乏日益明显。且康复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地区间差距较大。

为解决上述问题,11月8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人们翘首以待的就近享受康复、护理服务的愿望实现正在提速。

纵观全国,多地均早已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促进康复或护理能力建设。2016年,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北京部分公立医院将转型为康复医院,一些医院的部分治疗床位还要转换为康复床位;2017年6月,上海市卫计委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提出,鼓励现有二级医院转型康复医院、养老护理院;2017年7月,《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公布,提出要探索实施护士区域化注册及护士多点执业工作,鼓励部分一级或二级公立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服务机构。

在本次发布的《通知》中,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专业管理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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