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
根据《振兴蒙医药行动计划(2017-2025年)》(内政办发〔2018〕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评选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8〕49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蒙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名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评选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申报条件,对全区上报的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评选,按照专家组审核评选意见,结合各盟市、旗县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研究确定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293名,继承人586名(名单附后)。本批实施时间从2018年12月开始至2021年12月结束。为了保证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老蒙医药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启动自治区第三批师承工作,组织开展本盟市、本单位师承人员拜师仪式,并负责组织每位指导老师与继承人签订《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一式三份),盟市统一报送(区直单位直接报送)所辖区域签订的《协议书》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蒙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二、各相关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及阶段考核。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落实好年度考核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师承工作列入对盟市的年度考核中,并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结业考核。
三、各师承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中制定的师承教学要求,制定三年的学习计划和考核办法,为师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学习条件。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所医院的,由双方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医院实际,创造条件保证传授与跟师学习时间。
四、各位指导老师发扬带徒授业的优良传统,为人师表,把多年在临床工作中形成的独到的蒙医药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传授给继承人,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针对继承人情况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严格督促、检查继承人学习,按照确定的继承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带教任务。
各位继承人要做到尊师守纪,保证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提升,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高质量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做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五、自治区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师承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将适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萨其拉
联系电话:0471-6946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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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
2.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3.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批老蒙医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教学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