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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推进医院设立“治未病”科室,健康管理师大显身手的机会来啦!

2020-01-16 09:2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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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员报考健康管理师正是因为看到了政策利好的大前景,今天医学教育网小编再来告诉大家一条好消息——海南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健康管理师能够大显身手的平台又增加了!下面就来为大家分享文件中涉及健康管理师的主要政策及深入解读,大家麻溜的看过来~

海南

2019年9月30日,海南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海南省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设“治未病”中心(科室),“治未病”中心(科)应为中医医院兼具管理与临床职能的一级科室,由院领导直接管理。技能人员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非卫生技术人员):

(1)具有中专(高职)以上学历取得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2)取得全日制中医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政策解读:

“治未病”这个科室的命名就很直接的体现了健康管理的理念,我们往往只有生病了才会想到健康的重要性,而很多重症患者正是由于未得到及时的治疗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些悲剧本可以避免的。“治未病”科室,不重于“治病”而在于“预防”,也就是预防医疗。这是对现在医疗体系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在现阶段,“治未病”科室正是以“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作为主要功能定位,践行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的发展理念。和健康管理科室、家庭医生一样,“治未病”科室的作用是针对个体人健康状态,运用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结合现代健康管理手段和方法,系统维护和提升个体人整体功能状态,管理个体人健康状态风险,实现“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复发”的健康目标,达到预防疾病、健康长寿目的。而管理个人健康状态风险、预防疾病、制定健康管理服务方案——这些不正是健康管理师的工作内容吗?

以下是官方通知原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中医“治未病”改革创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琼卫中医〔2019〕3号),促进我省中医“治未病”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稿)》(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3号),我局组织制定了《海南省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指南试行期为发布之日后两年。

指南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连帅,65350509。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促进我省中医“治未病”工作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医政发〔2016〕1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稿)》(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3号)、实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中医“治未病”改革创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琼卫中医〔2019〕3号),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二级以上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科)的建设和管理,可作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工作评价指标的依据。

第三条  “治未病”中心(科)是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针对个体人健康状态,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技术和方法,结合现代健康管理手段和方法,系统维护和提升个体人整体功能状态,管理个体人健康状态风险,实现“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复发”的健康目标,达到预防疾病、健康长寿目的的科室,在现阶段以“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作为主要功能定位,包含了疾病前、中、后的整个体检、调治及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治未病”中心(科)的服务特点以人的健康状态的辨识、评估和干预为主,而非着眼于疾病治疗;突出非药物方法的运用,注重整体调节,求得整体效果;重视连续、动态、全程的管理,并充分发挥服务对象的参与意识与能力,求得长远效果。

第五条  加强“治未病”科室建设,全省三级以上中医医院全部应设“治未病”中心,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全部设立“治未病”科。“治未病”中心和“治未病”科应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修订稿)》(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3号)要求完善科室设置,合理划分“治未病”健康服务区域,围绕“治未病”健康服务需求,建设中医健康体检区、健康咨询指导区、健康干预调养区、健康宣教区等,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开展亚健康与慢性病风险评估以及生活方式、危险因素干预技术与方法研究。“治未病”科室建设将作为中医医院等级评审重要内容。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科)的指导和管理。中医医院应加强对“治未病”中心(科)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以临床一级科室的标准建设“治未病”中心(科),提供与其医院规模、科室功能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技术力量和资金投入等,以保证“治未病”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治未病”服务质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支持“治未病”服务工作。

第七条  依托现有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省级中医“治未病”中心,并以此牵头成立海南省中医“治未病”联盟。从“治未病”健康服务范围内的医疗、科研、教学、培训、应用推广等方面进行多方协作互助,推动各联盟成员的“治未病”专科、学科、服务平台、健康文化项目、产学研医用示范基地的建设。

二、科室名称

第八条  原则上以“治未病科”(“治未病中心”)作为科室名称。由于历史沿革产生的“健康管理中心(治未病)”等命名可采用。不得以“国医堂”“名医工作室”“保健中心”“体检部”“预防保健科”等或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作为本科科室名称。

三、科室构架与管理模式

第九条  “治未病”中心(科)应为中医医院兼具管理与临床职能的一级科室,由院领导直接管理,设立专职的科室负责人,可涵盖或设置体检(提供中西医健康评估)、健康咨询指导、中医调养、随访管理及健康宣教等部门。

不得把针灸科、推拿科、康复科、理疗科等临床科室及国医堂、名中医工作室等纳入“治未病”中心(科)范畴。

第十条  “治未病”中心(科)具有以下管理职能:

(一)统筹并整合资源,构建“治未病”服务链。充分利用医院现有资源,实施健康评估、干预、追踪管理等一条龙服务。相关科室独立存在,但可纳入“治未病”服务链,或为“治未病”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二)协调相关专科介入疾病病前管理。协助各专科选择合适的优势病种,推进疾病管理,并前移到病前状态管理。

(三)基层辐射。通过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培养“治未病”人才、支持开展“治未病”相关业务,延伸拓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提高基层“治未病”服务水平。

四、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中医“治未病”服务的对象包括:

(一)中医体质偏颇人群:根据2009年中华中医药学会颁布的《中医体质分类判定标准》,健康体检人群中体质辨识结果符合气虚质、阳虚质、阴虚质、痰湿质、湿热质、气郁质、血瘀质或特禀质等偏颇体质者。

(二)亚健康人群:处于亚健康状态者,表现为一定时间内的活力降低、功能和适应能力减退的症状,但不符合现代医学有关疾病的临床或亚临床诊断标准。亚健康状态涉及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即机体或精神、心理上的不适感或表现,如疲劳、虚弱、情绪改变,或易感冒、胃肠功能失调、睡眠质量下降等,以及与年龄不相符的组织结构或生理功能的表现,如记忆力减退、性生活质量下降等。

(三)病前状态人群:病前状态是指具备与具体疾病相关的风险因素,或出现理化指标异常,但未达到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容易向疾病状态转归的一种疾病前持续状态。常见病前状态有高尿酸血症、糖调节异常、血脂异常、临界高血压、肥胖、颈肩腰腿痛、代谢综合征、更年期、经前综合征等。

(四)慢性疾病需实施健康管理的人群:指已达到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处于疾病稳定期,愿意接受中医健康管理,通过生活方式改变与自我保健,可以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疾病向愈的人群。

(五)其他关注健康的特殊人群:如育龄妇女(孕前、产后调理)、更年期妇女(更年期综合征)、男性(育前保健)、老年人(延年益寿)、小儿(发育迟缓)等。

五、服务内容

第十二条  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主要包含以下四类:

(一)健康状态辨识及评估项目:中医体质辨识,中医经络、脏腑功能、血气状态评估等。

(二)中医辨证论治调养:根据中医辨识出的体质或通过四诊辨证出的证,开具中药方对患者进行调养。

(三)健康调养咨询服务:开具食疗、运动处方,开展养生功法示范指导、中医养生综合咨询指导等。

(四)中医特色干预技术:包括针刺、灸法、拔罐、推拿、穴位贴敷、埋线、药浴、熏洗(蒸)、刮痧、砭石、音疗,及热疗、电疗等理疗技术。

(五)产品类:如膏方、养生调养茶饮、药酒、香囊等。

(六)中医养生思想和方法的宣教及研究等。

第十三条  海南省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目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和发布,首批目录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琼卫中医函〔2019〕36号)。

第十四条  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按照操作的难易程度分为I至III三个等级。其中I级项目为操作难度最大,风险程度最高的项目,首批目录项目难易程度分级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琼卫中医函〔2019〕36号)。

第十五条  “治未病”中心(科)应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本科室主攻方向或常见健康状态的高危人群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技术指南,定期对指南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不断优化指南,提高中医“治未病”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治未病”中心(科)应根据专科发展方向和建设规划,注重引进吸收新的健康信息采集、评估、干预技术,并以干预效果为核心,在技术方法、干预手段、设备研发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六、设置配备

第十七条  根据《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提供平台建设基本规范》《中医诊疗设备评估选型推荐品目》配置有关设备:

(一)健康状态信息管理设备:如办公桌、办公椅、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专用文件柜等。

(二)健康状态辨识及其风险评估设备。如中医体质辨识系统、舌象仪、脉象仪、经络监测设备,体重仪、身高仪、血压计等设备。

(三)健康咨询与指导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影像等演示设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及信息网络设备等。

(四)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如针具、灸具、罐具、刮痧板、砭石,及中医电疗、磁疗、热疗设备等。

七、治未病人员

第十八条  治未病人员按照岗位分为医师、护理人员和技能人员,其岗位条件如下:

(一)治未病医师:需取得中医类别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机构注册。

(二)护理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需取得护士资格后并在卫生机构注册;

(2)取得中医药类院校护理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非中医药院校毕业经过半年以上中医药系统知识培训。

(三)技能人员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非卫生技术人员):

(1)具有中专(高职)以上学历取得保健调理师、健康管理师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2)取得全日制中医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九条  “治未病”中心(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及学历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应当有一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三级中医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占科室医师比例不低于20%。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应当有中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中医专业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占科室医师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科)负责人应由从事中医专业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其中,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专业学习和工作10年以上经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主任应具备从事中医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治未病”科室,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应从事中医工作20年以上,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治未病”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学术带头人负责组织研究确定本科室学术发展方向,指导本科室的科研创新工作,指导重点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科)护理人员和技能人员应接受“治未病”服务的专门培训,熟悉健康管理和中医预防保健基本知识,掌握“治未病”科常用中医护理技术和治未病技术,能为患者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护理服务和治未病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治未病”科室初期建设阶段,医院应给与扶持,保证人员收入;在“治未病”科室发展阶段,医院应建立激励机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人员收入不低于医院平均水平。同时尽可能从医院层面为“治未病”科室从业人员提供可预期的职业发展前景,以保证人员的积极性与稳定性。

八、执业范围

第二十四条  “治未病”医师、护理人员和技能人员按照不同岗位分工协作。其中:

(一)“治未病”医师:可以开具中药、食疗、运动、综合养生等处方,从事难易程度I至III三个等级的所有项目。

(二)护理人员:可以从事难易程度II至III两个等级的所有项目。

(三)技能人员:可以从事难易程度为III级的项目。

九、文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在“治未病”中心(科)、医院大厅及有关区域加强“治未病”理念和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的宣传,介绍中医药养生保健的方法及专家特长,彰显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特色和优势。

第二十六条  在医院网站设立内容规范的中医药养身保健专栏(专题),以健康讲座、疾病预防保健沙龙等形式加强门诊及住院患者养身保健健康宣教。组建专家团队和中医健康讲师团进社区、进单位、进校园,开展中医健康巡回宣讲。编制实用性的中医科普养生资料,传播“治未病”理念和养生保健方法,营造良好的中医药“治未病”健康文化氛围。

十、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西医结合医院“治未病”中心(科)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医院“治未病”中心(科)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以预防保健为特色的中医科室参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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